围绕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国家基金委依据“人人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个人不端行为采取“(1)书面警告;(2)中止项目;(3)撤销项目;(4)取消项目申请或评议、评审资格;(5)内部通报批评;(6)通报批评”等6类处理措施;对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采取“(1)书面警告;(2)内部通报批评;(3)通报批评”3类处理措施。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1)在申请书中冒他人签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伪造项目研究人员姓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2)在项目人员的国籍、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
(3)在申请书中有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4)在申请书中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5)干扰评审工作秩序,影响评议、评审公正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书面警告;影响恶劣的,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2、对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1)未按规定履行研究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中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伪造、篡改研究结果,情节较轻的,中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3)在标注科学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的,撤销项目,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一稿多投或署名不实,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影响恶劣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4)挪用、滥用科学基金经费的,撤销项目,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1)违反科学基金保密、回避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评议、评审资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2)抄袭、剽窃他人申请书内容,情节较轻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3)打击报复、诬陷或故意损毁申请者名誉等,情节较轻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4)利用评议、评审谋取私利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1)对项目申请者或承担者发生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告或内部通报批评;
(2)纵容、包庇、协助有关人员实施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3)挪用、克扣、截留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章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国家基金委2019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
1、天津某大学的戴某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
天津某大学戴某在其2018年申报的基金项目“近现代建筑遗产记录信息化技术及其保护再利用研究”(申请号5187081661)申请书中框架和大段内容抄袭剽窃了2014年评审过的东南大学方立新获资助基金项目“南京民国建筑修缮BIM模型实例库的构建及其数据挖掘与知识发现研究”(批准号51478102)申请书。
监督委员会决定:取消戴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9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取消戴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资格7年(2019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8日),给予戴某通报批评。
2、新疆某大学的陈某冒用他人名义申报基金项目
新疆某大学陈某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伪造3位校外人员许某、丁某、郭某签名,通过弄虚作假获批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陈某冒用许某名义、冒签许某姓名申报并获资助基金项目“STAT6介导的信号通路在布氏杆菌16M感染的子宫和胎盘中的免疫作用”(批准号31660705),撤销陈某冒用丁某名义、冒签丁某姓名申报并获资助基金项目“布鲁氏菌诱导的选择性自噬参与PRRs调控抗原递呈的分子机制研究”(批准号31772719),追回上述2个项目已拨资金,取消陈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9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给予陈某通报批评。
3、内蒙古某单位的桑某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某单位的桑某于2017年夏季进入其导师孙某办公室翻找文件,从孙某办公桌上的文件里发现了浙江农林大学茅慧玲2017年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申请书。桑某对该申请书进行了拍照,并对申请书中部分内容及相关试剂价格进行了抄袭剽窃,用于其2018年基金项目申请。
监督委员会决定:取消桑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9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给予桑某通报批评。
4、南京某大学梁某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
南京某大学梁某存在如下科研不端行为:一是梁某将存在抄袭的16篇论文中的部分论文,列入其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中;二是南京某大学因梁某存在学术不端等问题已决定将其调离教学科研岗位,不适合继续担任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三是梁某大量学术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违反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科学道德的要求。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梁某2016年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保障与公共政策”(批准号71622013)、2009年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政府信任与社区志愿者组织成长的内在关联性研究—基于对长三角地区八个城市的实证调查”(批准号70903002)、2011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地方政府生态管理与绿色社区志愿者组织成长的互动关系研究—构建长三角地区绿色生态城市的关系模式探析”(批准号71173099),追回上述3个项目已拨资金,取消梁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9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给予梁某通报批评。终止梁某2018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人口老龄化进程中空巢老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机制与关爱救助政策研究”(批准号71874076)。
5、湖南某大学唐某冒用他人名义申报基金项目
衡阳某大学唐某是刘晓艳和唐艳艳的共同导师,刘晓艳2012年12月硕士毕业后返回原工作单位。唐某冒用刘晓艳名义、冒签刘晓艳姓名申报了2013年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在申报过程中错填了唐艳艳的身份证号码,提供了相关虚假信息。刘晓艳对以其名义进行的项目申报不知情。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唐某冒用刘晓艳名义、冒签刘晓艳姓名申请并获资助的基金项目“Apelin-13诱导自噬促进泡沫细胞内胆固醇流出的作用及机制研究”(批准号81300224),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9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给予唐某通报批评。
6、北京某大学赵某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
北京某大学赵某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51302176)时冒用与其同名同姓人员发表的论文作为研究基础并篡改论文作者顺序。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赵某2013年获资助基金项目“用于儿童的磁性纳米材料和形状记忆型高分子复合人工晶体材料的研制”(批准号5130217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赵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9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给予赵某通报批评。
7、湖北某单位董某、魏某论文抄袭剽窃
湖北某单位董某、魏某发表的标注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30772851)资助的论文“魏某,董某.TP方案联合复方斑蝥胶囊治疗晚期食管癌临床研究.中医学报,2014,29(196):1245-1247.”涉嫌抄袭他人发表的论文“彭梅.复方斑蝥胶囊联合TP方案治疗晚期食管癌患者的效果观察.中国医药导报,2013,10(9):79-80.”。
监督委员会决定:取消董某、魏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9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给予董某、魏某通报批评。
8、上海某大学违规发布2019年部分项目有关评审信息
上海某大学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公布评审结果之前,于2019年8月2日违规在学校的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部分项目有关评审信息,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监督委员会决定:给予某大学通报批评;根据某大学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单位公正性承诺书》,核减某大学间接费用400万元人民币。
9、湖北某大学徐某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似度检查结果,湖北某大学徐某2019年度申报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XCL12-CXCR4信号轴参与放射性肺损伤并促进肿瘤肺转移的机制研究”(受理号8190111429)申请书内容与同单位龚虹云同年申报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XCL12-CXCR4信号轴在放射性肺损伤促进肿瘤肺转移中的作用机制研究”(受理号8190111012)申请书内容高度相似。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徐某2019年基金项目“CXCL12-CXCR4信号轴参与放射性肺损伤并促进肿瘤肺转移的机制研究”(受理号8190111429)申请,取消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19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给予徐某通报批评。
10、扬州某大学张某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
扬州某大学张某2019年度申报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健脾补肾方调控miR-21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研究”(受理号8190150152)申请书内容与南京中医药大学沈洪2016年度获资助的面上项目“健脾补肾、清肠化湿介导SDF-1/CXCR4促进MSCs归巢调控miR-21治疗溃疡性结肠炎机制研究”(批准号81673905)申请书内容高度相似。
经调查核实,张某利用与沈洪课题组成员交流的机会,获得沈洪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在其2019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撰写过程中,直接将沈洪申请书中的立项依据、实验内容、部分实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图粘贴到自己的申请书中,张某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行为,同时也造成了两份申请书内容高度相似的结果。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张某2019年基金项目“健脾补肾方调控miR-21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研究”(受理号8190150152)申请,取消张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9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给予张某通报批评。
国家基金委2018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
1、江苏某大学胡某单位造假、论文造假
江苏某大学胡某为全脱产博士,其在申请书中隐瞒在读博士身份,于2016年违规依托江苏某大学申报科学基金项目并获资助(批准号81600963);论文1因重复使用了胡某已发表论文的图被编辑部撤稿,而胡某在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600963)申请书个人简历部分使用了上述被撤稿论文。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胡某2016年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神经血管单元VEGF信号通路调控神经病理性疼痛的脊髓机制研究”(批准号81600963),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胡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8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给予胡某通报批评。
2、黑龙江某大学杨某、耿某论文同行评议造假
2017年4月《Tumor Biology》因论文同行评议过程造假而集中撤销中国作者发表的论文,包括黑龙江某大学杨某、耿某与他人共同发表的论文。经调查核实,该论文由第一作者耿某和通讯作者杨某投稿,杨某自称在投稿过程中自行注册同行评议专家邮箱并自行审稿,存在同行评议过程造假行为。该论文标注通讯作者杨某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271984),第一作者耿某在其2项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401826,批准号81672194)申请书中使用了该论文。杨某和耿某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干扰调查。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杨某2012年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东北老年骨质疏松性骨折病因学研究及甲状旁腺素和降钙素对人骨髓间充质干细胞成骨作用及相关调控”(批准号81271984),追回已拨资金,取消杨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8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给予杨某通报批评;撤销耿某2014年和2016年2项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c-MAF对人骨髓间充质干细胞成骨分化影响及其调控机制研究”(批准号81401826)和“长寿基因Cisd2在调控成骨与骨质疏松症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批准号81672194),追回上述2个项目已拨资金,取消耿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8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给予耿某通报批评。
3、甘肃某大学祁某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申请书
甘肃某大学祁某2018年申请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Agrin作用于梗死心肌微环境后行hPSC-CMs移植的效果及机制研究”(受理号8187020378)申请书与他人2016年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671832)申请书高度相似;祁某与上述他人为师生关系,保留有上述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文本;在2018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祁某以上述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为范本,更新药物载体后撰写申请书,祁某抄袭剽窃他人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属实,同时还存在篡改图片数据的造假行为。
监督委员会决定:决定撤销祁某2018年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号8187020378),取消祁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给予祁某通报批评。
4、中科院某研究所王某申请书均存在隐瞒、编造和篡改信息
王某,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职工;2012年至2016年在四川某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与四川某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做联合博士后研究;2016年11月起挂职甘肃某大学副校长(按计划至2018年10月)。
王某自2014年至今分别依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四川某大学和甘肃某大学申请9项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分别为5140040897、5140081728、21476871、5167040412、4177030279、2182200680、4182200456、2186080182和5187041697,其中2014年分别依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和四川某大学申请的2项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均获得资助(批准号51404224、51408384)。王某申请的每一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均存在隐瞒、编造和篡改信息等问题,包括:多次以不同证件、不同出生日期等身份依托不同单位申请科学基金项目,且互相隐瞒和信息造假;2018年依托甘肃某大学申请的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2186080182)与2014年依托四川某大学获资助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51408384)高度相似,重复申请属实。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王某2014年2项获资助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生物强化硫化物厌氧氧化及钒(V)的共代谢还原”(批准号51404224)和“黄铜矿生物氧化及Fe(III)异化还原过程中的耦合机制”(批准号51408384),追回上述2个项目已拨资金;撤销王某2018年4项项目申请(受理号2182200680、4182200456、5187041697和2186080182);取消王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8年9月12日至2025年9月11日),给予王某通报批评。
5、中科院某研究所(同4)
监督委员会决定:给予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通报批评。
6、江苏某大学邵某发表的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存在造假
江苏某大学邵某等人发表的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存在造假的问题,共涉及到11篇文献。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邵某2012年度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姜黄素对胶质瘤放疗增敏作用及其机制研究”(批准号8127279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邵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8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给予邵某通报批评。
7、山东某单位梁某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报
山东某单位梁某2018年度在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申报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智能微纳尺度孔道界面的仿生海洋能源转换器件的设计、构筑及应用”(受理号5180090124)申请书内容与其在化学科学部申报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仿生海洋能源转换纳米器件的系统集成及示范工程”(受理号2180011044)申请书内容高度相似。梁某的行为违反了《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有关科研诚信方面的规定,构成了重复申报。
梁某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却使用护照来申报基金项目;其2018年以山东某单位为依托单位申报基金项目时使用的是中文名和已过期的旧护照;其2018年以陕西某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基金项目时使用的是英文名和新护照,并且在梁某签字确认的此份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还存在职称信息不实的问题;梁某分别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申报基金项目,但在上述2份申请书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是否存在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项下均填写“无”,均未列明“曾使用其他证件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属实。
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梁某2018年度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智能微纳尺度孔道界面的仿生海洋能源转换器件的设计、构筑及应用”(受理号5180090124)和 “仿生海洋能源转换纳米器件的系统集成及示范工程”(受理号2180011044)申请2项,取消梁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8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给予梁某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