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工作中偷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污水运维人员被行拘!
2021-11-03 08:07
来源:环保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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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至10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公布10起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1年6月23日,吉安市遂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遂川县工业园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运维人员郑某为了能够在工作中既能偷闲躲静,又能使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达标,故对在线监控房内的氨氮检测设备进行挂瓶检测(人为地把氨氮检测设备废水取样管和标液取样管进行互换,导致氨氮检测设备每次抽取水样检测时,抽取检测的水样是标液,而不是检测企业排放的真实外排废水),致使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严重失真,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吉安市遂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遂川县公安局,对直接涉案人员郑某处10日行政拘留。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在今年5月26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摆在突出位置,会同有关部门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他透露,日前,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监测违法犯罪行为。
他说,《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发布后,通过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不断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责任追溯机制。
同时,发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各自部门优势,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管理。在事前准入方面,联合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两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柏仇勇指出,在环境监测领域,法制不断健全,基本实现严惩弄虚作假“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中,均明确了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他说,近年来,依法查处西安(2017年)、临汾(2018年)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和浙江乐清(2020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临汾案件的某公司两名员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对涉乐清案件的某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员工,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近期,生态环境部还公布了7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第三方污染源监测运维机构弄虚作假情形依然存在。”柏仇勇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加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监管主体地位,细化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权限,对违反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排污单位等,视情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或者终身禁止从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同时,保持打假高压态势。对符合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造假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同时,用好环境保护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用评价等经济手段,让造假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营造“不敢假”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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