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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019-09-25 10:33       来源:脱盐中心       作者:       分享: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信部于近日发布《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旨在指导和推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

本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以城镇污水为主要处理对象,接纳的工业废水量不超过总处理水量的20%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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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正丰易科环保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指标体系起草人:王炜、李艳萍、王建利、张钦凯、杨奕、史彦伟、幸毅明、杨丽丽、张青玲、周铭、叶新、温勇。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01适用范围


本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以城镇污水为主要处理对象,接纳的工业废水量不超过总处理水量的20%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


0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标体系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标体系。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GB/T 1346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

GB/T 13470 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JJ 60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T 51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76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7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8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9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

HJ 2006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7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8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0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4 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1 内循环好氧生物流化床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77 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建城〔2009〕23 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建科〔2011〕34 号)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 年 第 33 号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原环境保护部 2014 年第 31 号令)


03术语和定义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指对企业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类清洁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要求,包括:产业政策符合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开展节能减排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活动等方面。


3.2 限定性指标

指对清洁生产有重大影响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定时必须首先满足的先决指标。本指标体系将限定性指标确定为:

处理单位污水的耗电量、化学需氧量去除率、氨氮去除率、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固体废物管理情况等 6 项指标。


3.3 二级处理

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大类,主要包括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活性污泥法、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法、膜生物反应器等处理工艺。


3.4 深度处理

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通常由以下单元技术优化组合而成: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反渗透、电渗析、臭氧氧化、消毒等。


3.5 城镇污水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6 尾水

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水。


04评价指标体系


4.1 指标选取说明

本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

定量指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选取,用于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4.2 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评价基准值分为Ⅰ级基准值、Ⅱ级基准值和Ⅲ级基准值三个等级。其中Ⅰ级基准值代表国际水平值,Ⅱ级基准值代表国内先进水平值,Ⅲ级基准值代表国内一般水平。


4.3 指标体系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的评价项目、权重及基准值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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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处理单位绝干污泥的絮凝剂用量:此处药剂主要指用于污泥浓缩脱水的絮凝剂。

②尾水回用率:尾水回用水质需符合相应用途的国家标准,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 189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用水水质》(GB/T 18921)等,其中缺水地区是指西北地区和华北地区,其他地区为一般地区。

③对应污染物进水水质浓度低于设计值 50%以下时,该指标不作为限定性指标。

④带*的指标为限定性指标。


05评价方法


5.1 指标无量纲化

不同清洁生产指标由于量纲不同,不能直接比较,需要建立原始指标的隶属函数。


1.jpg

06指标核算与数据来源


6.1 指标核算

6.1.1 处理单位污水的新鲜水耗量

企业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处理单位污水需要从各种水源所取得的新鲜水量,包括工业生产使用及办公使用的新鲜水量,不包括基建、生活用新鲜水量等。新鲜水消耗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按公式6-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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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处理单位污水的耗电量

企业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处理单位污水需要消耗的用电量,耗电量仅计算处理污水达到要求的排放标准时所消耗的电量,不含再生利用过程消耗的电能(同时包括办公使用的耗电量,不包括基建、生活用耗电量等)。按公式6-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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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去除单位化学需氧量的耗电量

企业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处理单位化学需氧量需要消耗的用电量,耗电量仅计算处理污水达到要求的排放标准时所消耗的电量,不含再生利用过程消耗的电能(同时包括办公使用的耗电量,不包括基建、生活用耗电量等)。按公式6-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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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去除单位化学需氧量的耗电量

企业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处理单位化学需氧量需要消耗的用电量,耗电量仅计算处理污水达到要求的排放标准时所消耗的电量,不含再生利用过程消耗的电能(同时包括办公使用的耗电量,不包括基建、生活用耗电量等)。按公式6-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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