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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09-09 10:04       来源:上海市污泥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作者:       分享: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水务〔2018〕1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已经2018年9月8日市河长办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

指导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消除河道疏浚底泥消纳处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隐患,确保本市中小河道整治顺利推进,实现全市2018年底河道全面消除黑臭、2020年力争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的目标,现对疏浚底泥消纳处置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河道疏浚底泥消纳处置应遵循“精细化管理、规范化处置”的指导思想,明确检测标准,科学编制方案,完善处置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建立协调机制,消除风险隐患,实现疏浚底泥的资源化利用,保障本市中小河道整治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

河道疏浚底泥消纳处置应坚持“精细管理、源头减量;远近结合、统筹安排;全面检测、分类处置;条线指导、属地负责;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则。

三、处置方法

(一)细化“一河一策”方案

各区应根据整治河段的实际情况,细化“一河一策”方案。对于河道整治过程中涉及清淤疏浚产生底泥的,应在“一河一策”整治方案编制过程中进行论证并充分考虑疏浚底泥的消纳处置;在编制项目工可之前(轮疏项目在轮疏计划下达前),应对需清淤的河道进行疏浚底泥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明确各相关河段疏浚底泥的消纳方式、途径和数量,制定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具体方案,一并纳入整治方案。

(二)规范对底泥的检测

河道疏浚底泥的检测可参照《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12)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对于农田土壤采样的相关要求,对疏浚底泥进行布点:

1.将每条河道疏浚底泥的实测清淤面积作为采样区域,采样区域分为若干个采样单元,每个采样单元的面积不大于10000m2

2.每个采样单元中设置不少于5个采样点(采集方法可因地制宜,结合河道周边污染源分布情况,选择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和蛇形法等),各采样点采集的样品制成混合样进行检测;

3.各采样点的采样深度必须在河道疏浚底泥计划清淤的深度区间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视为无效样品;

4.每个采样单元的检测结果代表该单元内河道清淤底泥的污染情况,作为后续河道疏浚底泥分类消纳处置的依据。

(三)加强对疏浚底泥的分类消纳处置

根据检测结果,建设单位经相关部门会议论证后,对河道疏浚底泥污染情况进行分类消纳处置。消纳处置优先考虑以还林、还田利用为主,其他消纳处置方式为辅:

1.还林利用

对于不满足还田利用的疏浚底泥,按照《绿化种植土壤》(GJ/T 340-2016)中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定的指标(8项重金属指标)进行检测分析。满足还林利用条件的,应尽量考虑优先进入林地,并同步考虑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疏浚底泥应进行一定的资源化处理,使其达到绿化用土相关标准后方可用于造林地块;二是运输到造林地块的疏浚底泥应同步考虑平整或造形到位,不能随意堆放在造林地块中;三是造林地块一般分布较为分散,疏浚底泥的运输、平整等相关费用,应在河道疏浚费用中予以考虑。

2.还田利用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规定的11项指标(基本项目8项和其他项目3项)进行疏浚底泥检测分析。检测结果不高于11项风险筛选值,可按农业部门有关规定用于还田利用;高于风险筛选值的,严禁进入农田。

3.其他消纳处置方式

疏浚底泥经检测达不到以上还林、还田相关指标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固定消纳

各区落实疏浚底泥固定消纳场地(9个郊区各设置底泥消纳场地不少于一个)。对疏浚底泥进行脱水固化及一定的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在现场及消纳场地降低底泥含水率。

(2)临时堆置

设置临时堆置场地进行疏浚底泥堆置,临时堆置堆放点设置满足如下要求:禁止在农田、河道管理范围、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放;堆放点应采取地面防渗、侧面围挡等防渗措施,避免对周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通过遮盖等方式有效控制雨水径流进入堆场内;具体选址应组织专家评估。一定时间内临时堆置的疏浚底泥可采用相应无害化处理,处理过后经检测达到相关标准可还林、还田利用。

(3)资源化利用

疏浚底泥经脱水固化及无害化处理后,若满足相关建材行业标准,可用于道路填料、建筑用材等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满足要求的,则纳入各区污泥处置系统。

(四)完善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规划衔接

相关部门应对疏浚底泥消纳处置做好统筹规划,明确疏浚底泥临时堆置、固定消纳与处置点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结合各区生态廊道、绿化林地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水务部门与林业部门提前做好底泥疏浚量与造林计划的衔接,对于疏浚底泥符合相关标准的可优先还林利用。

(五)建立协调机制

河道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主体责任为各区政府,原则上以本区内平衡为主。对于中心城区及个别区本区内难以消纳的,可由市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协调机制,构建交易平台,进一步明确处置资金及途径进行跨区补偿。各区应加强对疏浚底泥及消纳场地的跟踪监测,水务部门应与区环保、绿化市容、规土等部门做好对接,加强数据共享,做好河道疏浚项目与生态廊道、绿化林地等项目的协调工作,推进就近就地消纳利用。

(六)明确责任分工

市、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水务部门负责“一河一策”编制及疏浚底泥消纳处置方案的编制;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疏浚底泥还田利用事宜;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疏浚底泥还林利用事宜;规土部门负责协调疏浚底泥消纳处置场地以及对于土地性质的指导;在行业部门抽检的基础上,环保部门做好疏浚底泥的监督性抽测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对疏浚底泥和还林、还田后的监测情况做好指导和抽测工作。

国家对于河道疏浚底泥消纳利用有新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市河长办相关成员单位,各区水务局(建委)、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农委、规土局。


上海市水
务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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